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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触目!通州一食品单位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氨氮严重超标!

发布时间:2024-05-18 作者: 成功案例

  今年,本市将把远郊及城乡结合部地区作为环保执法重点,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对易发生环境污染问题的工业公司、“散乱污”企业聚集区,以及农业种植、养殖区,加大力度,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联合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发布的十起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可分为大气类、水环境类、危险固态废料类三类,具体案件情况如下(第八个关于通州的):

  案件:2017年8月,大兴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某涂料公司做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对车间进行密闭,收尘设施未运行,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出。

  处理:大兴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称为“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符合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案件:2017年8月,石景山区环保局对辖区某汽修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喷漆房闲置,而是在喷漆房外进行喷漆活动,导致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

  处理:石景山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店处以罚款,并将此案移送区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根据北京市区域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中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业措施和管理要求A.4的规定:汽车维修业的喷漆和烘干操作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案件:2017年2月,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平谷区某酒店燃煤锅炉房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燃煤锅炉正在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喷淋系统的循环水静止、无流动迹象,用于提升循环水的水泵现场听不到运行声音,循环水泵未接通电源。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脱硫除尘系统的循环水泵没有正常开启,导致废气未经过脱硫除尘处理直接排放。

  处理:环保部门依法对该酒店锅炉房运营单位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符合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案件:2017年9月,丰台区环保局对辖区某生产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将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等直接倒入下水道内。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并对部分产污设备、废颜料及原料进行扣押,实施查封。经调查,该作坊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含废颜料污水,属于危险废物(HW12),废物代码900-255-12,危险特性为T(毒性)。这已是该作坊第三次违法排放有毒物质。

  处理:丰台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嫌疑犯杨某予以了刑事拘留。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相关法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案件:2017年5月,平谷区环保局对辖区某餐具消毒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洗碗等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东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检测,废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

  处理:平谷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处罚,并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禁止通过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案件:2017年12月,海淀区环保局对辖区某畜禽养殖户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养殖户未建设废污水处理设施,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养殖大棚南侧的未做防渗处理的三个渗坑中。经检测,该养殖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均超过北京市《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规定的排放限值。

  处理:海淀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对该养殖场经营者予以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畜禽养殖废水有机物含量相对高,不妥善处理或直接排放都会对水体、土壤产生较大的影响。该养殖户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环保部门对该养殖场经营者处以罚款。

  案件:2017年8月,昌平区环保局对辖区某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是做金属表面处理,主要工序有酸洗、电镀铅等,生产环节使用盐酸、磷酸、电镀液等化学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车间外无防渗措施的水沟中。经检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标十倍以上。

  处理:昌平区环保局立即制止该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

  相关法规:“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2017年4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现设备故障且未及时维修,污水处理站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污水直排。经检测,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及氨氮严重超标。

  处理:通州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根据环保法律和法规要求,排污单位应建设环保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设施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环保设施故障期间对环境的影响。该单位未及时修复设施故障,放任超标废水排入环境,符合“暂行办法”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

  案件:2017年10月,石景山区环保局与区公安分局环食药旅中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区衙门口村一院内存放着大量的废旧机油桶。经调查,该场所实际由丁某等人经营管理,贮存已收购的废机油及其它含机油废物共计约40吨。

  处理:环保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场地进行查封,固化证据。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拘留。目前,上述嫌疑犯已被石景山区检察院正式批捕,案件正在办理中。

  相关法规:“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属于“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废机油属于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类别编号:HW08,废物代码:900-217-08;其它含废机油废物属于其他生产、销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类别编号:HW08,废物代码:900-249-08。以上废物须按危险废物来管理和处置。

  案件:2017年7月,房山区环保局与城管执法部门在周口店镇周口店村联合巡查中,发现该地堆有大量建筑、生活垃圾。经调查,王某以每车600元的价格,收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却没有依法将其运往专门的处理场处理,而是多次趁凌晨将这些垃圾倾倒在周口店村,累计倾倒48吨左右。

  处理:房山区环保局立即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经查,王某私自倾倒建筑生活垃圾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房山公安分局依法调查处理并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相关法规:王某私自倾倒建筑生活垃圾的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形,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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