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设置排水管道的方式,将生产废水直排至厂区外侧河道。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确有生产废水通过企业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直排。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制作过程中会大量使用蒸汽加压,蒸汽冷凝后产生的冷凝水收集至蓄水池。因该蓄水池容积不到10平方米,且露天设置,一旦连续生产或降雨,就存在满溢隐患。因此,该企业在蓄水池内安装了提升泵和液位感应器,一旦水位达到警戒线,就打开提升泵,同时通过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往厂区外河道直排。
然而,查阅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也就是冷凝水,需收集后回用于浇筑工段,不得排放。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对正在直排的工业废水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显示,COD和总磷浓度接近排放限值,但未超标。同时,经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属于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企业,但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因水样检测结果未超标,企业理所当然地认为本应回用的工业废水直排这一行为并无不妥。
但市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1 检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直排的工业废水并未超标,因此直排并未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后果。
3 企业基于工业废水未超标的主观认知,将工业废水直排,不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
《水污染防治法》中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定义是,直接或者间接向地表水排放的,能导致地表水被污染的物质。由于工业废水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高于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造成了达标的工业废水依然污染地表水环境的尴尬局面。
以前文提到的企业为例,其直排的工业废水COD和总磷浓度分别为90mg/L和0.48mg/L,小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COD和总磷的排放限值100mg/L和0.5mg/L,未超标。
但其排入的厂区外侧河道属于劣Ⅳ类地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其COD和总磷浓度小于30mg/L和0.2mg/L。因此该企业直排的工业废水虽未超标,但COD和总磷浓度明显高于外侧河道COD和总磷的浓度,会导致河道水被污染。因此,未超标的工业废水如污染物浓度大于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依旧会造成环境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禁止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这里对工业废水是否超标并未提及,由此能够推断,企业如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不论是否超标,均需领取排污许可证。
简而言之,工业废水是不是能够直排的决定性因素在于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而不是工业废水是否超标。假如没有排污许可证,任何向水体排放废水的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企业因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中明确工业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因此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所以,该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不论是否超标,均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的要求全部回用,不可以直排。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从笔者多年从事生态环境违法案卷法制审核的经验来看,一方面,该企业具有主观故意性。这里的主观故意是指企业希望或者放任对环境造成污染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企业回用水直排的原因是蓄水池容积较小,这个原因的整改极其简单,对蓄水池扩容即可。但企业长期未整改,放任回用水直排,主观故意无可辩驳。
另一方面,该企业客观上使用了逃避监管的手段。水污染防治法中列举的逃避监管方式之一就是私设暗管,而这里的暗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该企业临时设置的排水管道完全就是一种逃避监管的行为。因此,该企业的回用水直排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
综合以上分析,作者觉得,企业只要采用了逃避监管的方式来排放本应回用的工业废水,不管超标与否,都应被认定为“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企业因此被重罚,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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